一、要求企业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目前部分企业在社保缴纳上存在几种乱象:第一,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都明确规定,企业自员工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三十日内就要为该员工缴纳社保,不存在试用期不缴纳的情况;第二、有的员工不想缴纳,写放弃缴纳申明,这在法律面前也是站不住脚的。
二、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俗话说:“用人不疑,疑人不用。”但很多企业自认为考虑全面,实则愚蠢至极。他们故意拖延与录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到最后,有的员工与企业不欢而散,这时,他们其实可以马上拿起法律的武器,如果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涉及到月工资两倍的赔偿,你说,这不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吗?
三、主张培训的权利,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如果企业没有进行相应的入职培训,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或影响,但是作为一个负责任的企业,没有对新员工进行一个相对系统的入职培训,这是很难想象的。但凡一个较为正规的企业,它都会对新员工就企业的来龙去脉、战略重点、企业文化等都进行系统的培训,从而借以增加团队的凝聚力、员工的专业度及归属感。
因此,对于入职后必须主张的权利不管是采鸟,还是资深专家,都应该一清二楚。我们要做自己的主人,尽可能减少茫然的随波逐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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