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效力基本分类包括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1.税法的空间效力
①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②在地方范围内有效
2.税法的时间效力
解释权限分类特点解释主体判案适用性立法解释事后解释
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解释法律
②国务院解释税收行政法规(绝大部分税种)
③地方人大常委会解释地方税收法规
可作判案依据司法解释在我国限于税收犯罪范围包括“两高一共”——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由两高做出的共同解释可作判案依据行政解释在执行中具有普遍约束力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原则上不能作判案直接依据对法律溯及力的规定,概括起来包括有从旧、从新、从旧兼从轻、从新兼从轻四个基本原则。一般而言,税法实体法多采用从旧原则,禁止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税收程序法多采用从轻原则,不仅便于税收征管,也对纳税人的实体权利不构成损害。在税法实践活动中往往还坚持“有利溯及”的原则,既在对纳税人有利的环境下,坚持税法使用上的“从轻原则”。3.税法对人的效力
①属人主义原则
②属地主义原则
③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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