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有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残值率:内资企业为5%,外资企业10%。
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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