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具有预付性质的费用支出,新会计准则并没有完全予以取消,只要企业的相关经济业务符合新准则中关于"资产"的定义,仍然可以将其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方;首次执行日"待摊费用"余额不必调整;但其中的"待摊费用"余额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可列入"预付款项"进行核算,只能计入首次执行日的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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