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固定资产不属于开办费,业务招待费在企业的筹建期间可计入开办费,以后正常经营后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要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除购建固定资产、购置存货等资本性支出以外,所发生的包括房租费在内的所有费用,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当期损益。
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新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执行,许多企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央国营企业、深圳市的企业等)也执行了新准则。新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相对于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帐务处理可以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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