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1、可靠性。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
2、相关性。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
3、可理解性。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4、可比性。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相互可比。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可比,不同企业相同会计期间可比。
5、实质重于形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仅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6、重要性。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7、谨慎性。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8、及时性。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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