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设计的习惯性设计原则
设计过程要兼顾视觉识别符号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习惯性原则,在不同的文化区域有不同的图案及色彩禁忌。由于社会制度、民族文化、宗教信仰、风俗习惯不同,各国都有专门的商标管理机构和条例,对牌号、形象有不同解释,在设计标志、商标时应特别留心、例如猪的形象不受某些国家或民族欢迎,个别的国家或民族对熊猫的形象也反感,因其形象和猪相似。
VI设计的法律原则
由于视觉识别符号多用于商业活动,因而所有视觉符号设计必须符合商业法规,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国商标法》等。
以MI为核心的原则
VI设计中的标志设计要素与一般商标是不同的,最重要的区别在于VI中设计要素是借以传达企业理念、企业精神的重要载体,而脱离了企业理念、企业精神的符号只能称作普通的商标而已。优秀的VI设计无不是在表达企业理念方面取得成功的。而标志设计的关键,是在设定出企业理念的基础上,如何设计出最有效、最直接地传达企业理念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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