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2.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4.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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