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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代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1日 02:29:24 来源:环球青藤 点击量: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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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很多小伙伴已经在前进的路上了。出题都是以教材为核心的,考试就是一个多做题、多做题、多做题的过程。为了帮助大家高效备考,环球青藤小编整理了2021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代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学习。

2021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基本理论

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1、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代理和委托

①委托是代理关系产生的原因之一,在委托代理中,委托人(被代理人)与受托人(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按照委托(双方法律行为)处理;

②委托产生的不一定是代理,如委托他人从事一般的事务性行为;

③代理不一定由委托产生,如法定代理。

2、代理和行纪

①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②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享有。

③行纪必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

3、代理和传达

①传达人的任务仅在于忠实传达委托人已经决定的意思表示,传达人自己不进行意思表示。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是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以代理人自己的意志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

②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要与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故要求代理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传达人是忠实传递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

③身份行为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不可代理,但身份行为可以借助传达人传递意思表示。

二、委托代理

1、滥用代理权:

①自己代理

②双方代理

③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2、无权代理:

①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②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③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3、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4、表见代理

(1)构成要件:

①代理人无代理权

②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

③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④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2)表见代理的效果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作为抗辩事由,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以上就是小编分享的2021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代理制度的内容了,希望对正在备考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有关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内容,欢迎大家及时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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