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新增:药品经营行为管理(一)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16日 07:13:25
来源:环球青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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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0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用书发生了不小的变动,该考试科目有一些新增考点大家可以重点关注。下面青藤小编为大家分享2020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新增考点:药品经营行为管理(一),来看!
2020年执业药师考试时间为10月24日、25日,2020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教材出现了不小的变动,各章节也有相应的考点增加。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2020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新增:药品经营行为管理(一)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 药品销售行为 | 可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也可以委托销售 | |
自行批发药品时,无需申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但需具备《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条件 | |||
委托销售的,应签订委托协议,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受托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再次委托销售 | |||
开展委托销售活动前,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备案 | |||
应当严格审核药品购进单位资质,按照其药品生产范围、经营范围或诊疗范围向其销售药品 | |||
向购进单位提供资料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证明文件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 ||
所销售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书的复印件 | |||
派出销售人员授权书复印件 | |||
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产品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等内容的凭证 | |||
资料均应当加盖本企业公章,通过网络核查、电子签章等方式确认的电子版具有同等效力 | |||
零售药品时,应当具备《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 |||
禁止类行为 | 不得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 | ||
不得向无合法购药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 | |||
不得委托非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或委托不符合药品GSP的企业储存运输药品 | |||
不得虛构药品销告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致使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 | |||
不得在证、票、账、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时销售药品 | |||
不得有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 | |||
不得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或者进行现金交易 | |||
不得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或委托不符合药品GSP条件的企业储存药品 | |||
不得违反规定对药品储存、运输及进行温湿度监测 | |||
不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药品零售 | |||
不得以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宜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或赠送药品 | |||
不得不经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直接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销售药品 | |||
不得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禁止零售的药品 | |||
不得向非连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 |||
不得销售药品不开具发票 | |||
可授权派出医药代表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但不得要求其承担药品销售任务 | |||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得向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外的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销售疫苗 |
除此之外,青藤小编还整理了更多2020年执业药师考试大纲、教材变动、各科模拟试题、历年真题解析等备考资料,欢迎及时在本平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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