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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开具处方有哪些要求?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13日 08:27:35 来源:环球青藤 点击量: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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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帮助广大执业药师考生备考顺利考过考过执业药师,青藤小编为大家整理出“开具处方有哪些要求?”知识点,相关内容如下,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开具处方有哪些要求?

1、购进同一通用名称药品品种的限制: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的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2、开具处方时使用药品名称的要求:

(1)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2)院内制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3)药品习惯名称:卫生部公布。

3、处方有效期:

(1)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

(2)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4、处方一般用量:

(1)一般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2)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3)处方用量延长规定: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4)特殊管理药品处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5、不同情况及剂型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用法和用量:

(1)门(急)诊一般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为不得超过7日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3日量。第一类精神药品:同麻醉药品(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不超过7日常用量,延长需要注明理由。

(2)门(急)诊癌症疼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为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医|学教育网整理。

(3)住院患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逐日开具,为1日常用量。

(4)特别需要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为一次常用量,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为一次常用量,医疗机构使用。

6、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处方和调剂处方的要求

(1)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

(2)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

(3)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

以上是青藤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处方开具要求”,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有帮助,更多执业药师考试相关资讯请关注本平台,小编将会第一时间进行发布的!

分享到: 编辑:戚梦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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