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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资综合:学生伤害事故到底该谁负责?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5日 05:10:19 来源:环球青藤 点击量: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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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所有的法律文件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历来是广大老师和学生最为头疼的法律。下面青藤小编就着重对其中的几个常考点和难点进行分析,一起来看!

考点1:学校责任事故的类型

学校责任事故,即由于学校过错而造成的事故。

《办法》在第九条列了12种常见的学校依法承担责任的类型。其中,最容易理解错误的是第(九)款。从常识角度来说,很多学生认为教师过错导致的学生伤害,应该由教师来承担责任。但从这一条我们可以明确得看出,学校教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体罚、变相体罚或违规操作等行为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是由学校承担责任。那么,教师在这种事故中到底该怎么处理呢?《办法》第二十七条给出了答案: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考点2:学生责任事故的类型

学生责任事故,即由于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过错造成的事故。

《办法》在第十条列了5种常见的学生或监护人依法承担责任的类型。从中,我们可以得知,除了学校之外,学生自身的某些过错行为导致的他人受伤害,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这其中,尤其在考试中容易出现的是第(二)条。

考点3: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事故

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事故,即因与学校或学生个人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过错造成的事故。全国教师资格证大纲(小学)中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一共考察六大模块或章节内容,每一章节考察的题型也给出参考。总体来说,这种对应关系可信度是比较高的。

考点4:学校无责任事故类型

在考试中,很多学生存在认知偏差,往往从常识角度去做题,认为只要是学生在学校发生了意外事故,一律都是学校承担责任。而如果从法律角度去分析,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答案。

考点5:教师个人责任事故类型

所谓教师个人责任类型,是指教师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类型。

《办法》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里,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指的是教师并非代表学校履行教育教学管理职责的行为,如教师与学生的个人恩怨导致教师对学生造成伤害。这种情况下,教师此时是以独立的法律主体出现,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教资综合知识点的相关分享,希望对各位小伙伴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相关内容,欢迎及时关注本平台!

分享到: 编辑:戚梦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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