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MPA复试:贵州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函〔2019〕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4号)等文件规定,在教育部、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的总体部署下,在确保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和学校实际情况,统筹兼顾、精准施策、严格管理,为做好我校2020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复试形式
为充分保障师生健康、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经综合研判,我校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将以网络远程的形式开展。
二、复试时间
我校各研究生招生专业一志愿考生复试将于5月15-18日分批次错峰开展,具体时间由各学院(中心、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我校将于5月20日后开通调剂平台,调剂生复试时间另行通知。
三、复试平台
我校的网络远程复试采用具有“人脸识别”和“人证识别”功能的“研招网远程面试系统”软件。
四、复试方案
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指导小组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学院复试录取细则,并在复试前向考生公布。
各学院综合考虑生源情况、招生计划、学科专业特点和相应的差额复试比,按照学校划定的复试分数线确定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备案。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我校研究生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五、考生复试前准备
(一)提前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保证对复试相关政策法规充分知情了解。
(二)按照《贵州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网络远程复试操作规程》要求,提前准备好远程复试所需的硬件设备及应考环境。
(三)按照报考学院要求,提前参加复试系统模拟演练,确保应知应会、熟练掌握。
六、资格审查
(一)复试考生应根据报考学院要求,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材料。
(二)研究生复试考生的资格审查材料包括:
1.考生的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件(正反两面)扫描件或照片。
2.应届生提供中国学信网学籍在线验证电子报告;往届生提供中国学信网学历在线验证电子报告。
3.持在境外获得学历、学位的考生,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
4.“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还须提供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原件的扫描件或照片。
(三)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复试、录取阶段一律不做修改。未进行资格审查的考生及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考生都不得进入复试名单。
七、复试
1.学院按学科领域成立若干网络复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另设一名专职复试秘书。
2.同一小组面试考官安排在同一场所,共同使用一台电脑,不得携带手机进入复试现场,复试全程佩戴口罩和工作证件、保持1米以上距离、不得随意离开考场。各复试小组可统一安排必要的休息时间。
3.复试对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进行全面考查和评价,既进行学业知识考核,也注重能力、素质和潜质的考查。要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中进行。
4.在面试过程中,面试小组可根据考生提供的相关材料,采取随机插问、核对报考信息等方式,加强对考生身份的再次核验。
5.每名研究生复试考生的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全程录音录像。
6.复试综合各方面的考核结果按百分制评分,各方面考核情况所占复试成绩的权重由学院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和要求酌定。复试成绩低于60分(不含60分)视为复试成绩不合格。
7.以同等学力身份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成绩按百分制计算,低于60分(不含60分)不予录取。考核时间及形式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
8.初试科目没有统考数学或自命题数学的考生申请调剂至我校初试科目含统考数学或自命题数学专业的,在复试中必须加试自命题数学。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成绩按百分制计算,低于60分(不含60分)不予录取。考核时间及形式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9.管理类联考专业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面试成绩。考核时间及形式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10.对于复试中的笔试,因网络远程方式难以实施的,学院可对复试方案进行调整,并在复试细则中公告。
11.复试费100元/人。考生须通过复试平台即“研招网远程面试系统”予以缴纳。缴费后因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参加复试的,已支付的复试费不予退回。
12.各学院须安排纪检人员在场监督复试全过程,履行监督职能。
八、调剂
涉及调剂工作的学院应根据《贵州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工作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调剂工作细则,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执行。
九、录取
(一)录取原则
1.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2.按照复试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3.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考生不予录取。
4.没有参加复试或者复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5.政审(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6.同等学力加试科目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7.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8.未经公示的考生不予录取。
(二)总成绩计算
1.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按权重相加,得出考生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2.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一般在30-50%的范围内,学院结合本单位招生实际,在范围内自行确定,并提前公布。
(三)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指导小组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细则、考生总成绩排名、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四)定向就业的考生须在录取前与学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涉及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的学院须在考生被录取前告知相关管理规定,考生应予知晓。
十、公示
(一)学校将在研究生院网站上公布复试录取工作办法、调剂工作办法、复试分数线,并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各学院将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复试录取细则、调剂工作细则、复试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专项计划考生和国家政策加分应在备注中注明)以及复试成绩等。
十一、政审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学院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审查合格者给予发放录取通知书;未调档审查或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发放录取通知书。
十二、体检
考生被拟录取后,按照教育部相关体检文件要求,自行去当地二甲及以上医院体检,并将体检表于6月20日前邮寄至拟录取学院研究生科,体检合格者方可发放录取通知书。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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