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考研:广州人才落户取消社保参保年限,应届本科生凭就业协议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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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显示,广州的落户条件进一步放宽。对社保要求作出调整,取消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入户社保参保年限限制,只需在广州市现引进单位有参保记录即可,无须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以上。
放宽落户的年龄限制,取消入户的社保参保年限。将全日制本科、研究生人才以及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入户的年龄限制分别放宽5岁,对社保的要求改为在广州市有参保记录即可。
应届本科生可凭就业协议直接入户。《细则》显示,符合年龄要求的前提下,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国(境)外学士学位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提供学历、学位证书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可到各区公安机关直接办理入户手续。
策首次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接收和入户分离,同时对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申报流程进行了简化,明确来穗就业或创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由原来的先到人社部门办理接收、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调整为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实现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的一步到位。同时按照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及省人社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最策要求进行了调整。
并未具体提及拥有本科学历的在职人才的落户条件,仍需按照“其他各类在职人才如无明确规定的,申办时须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条款执行。
同时,人才首次明确将产业领军人才纳入引进人才入户范围。将经认定的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杰出产业人才、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等产业人才纳入的引进人才范围,协调产业发展和人口发展的关系。
首次明确了可以通过对薪酬、投资、社会贡献等市场化手段评价并引进创新创业人才的引才模式。每年给予一定的入户指标用以解决经评定的创新创业人才用于解决入户问题。通过改革完善人才评价引进机制,构建以薪酬、投融资、纳税等多维度、多元化的人才引进生态体系。
对于引进人才申报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既可以通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外,也可以通过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申报,还可以选择个人直接申报入户。
关于《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全文如下: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穗府〔2018〕1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规定》(穗府规〔2018〕20号)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30号)等政策文件规定,我局起草了《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主要内容及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实施细则》正文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办、第三章审核、第四章监督检查以及第五章附则等五部分。附件内容主要包括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申报指南、引进在职人才申办流程图以及市区人社部门引进人才对外服务窗口联系方式等三部分。
《实施细则》正文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文件制定的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划分等内容;第二章申办,对《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适用进行了解释,并明确了具体的入户准入适用条件;第三章审核,明确了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的办理审核流程,包括受理窗口、审核时限、公布公示以及入户信息卡领取等流程;第四章监督检查,明确了引进人才入户的监督检查机制以及对虚假承诺、资料造假、隐瞒欺骗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五章附则,对引进人才入户中其他问题予以补充说明并明确印发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实施细则》附件1《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申报指南》主要是对引进人才入户申报条件、申请材料等问题进行的程序性的补充;附件2《引进在职人才申办流程图》主要是对申报流程以图示的形式予以明确;附件3《市区人社部门引进人才对外服务窗口联系方式》主要明确了市、区引进人才入户办理窗口的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办公时间。
二、文件主要创新亮点
一是加大了对高学历人才、专业技术类人才的引进力度。进一步放宽了对全日制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人才以及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入户的年龄限制,其中具有本科学历且有学士学位的人才入户年龄由35周岁放宽到40周岁;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含博士学位)人才入户年龄由40周岁放宽到45周岁;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含硕士学位)人才入户年龄由40周岁放宽到45周岁;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含博士学位)人才入户年龄由45周岁放宽到50周岁;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入户年龄由35周岁放宽到40周岁;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入户年龄45周岁放宽到50周岁。没有采取“一刀切”降低入户门槛的方式,而是有所侧重的调整入户条件,定位为“精准引才”,体现了广州秉持开放理念,改善环境吸引人才的决心。
二是将产业领军人才纳入引进人才入户范围。结合我市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首次明确将产业领军人才纳入引进人才入户范围。将经认定的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杰出产业人才、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等产业人才纳入我市的引进人才范围,协调产业发展和人口发展的关系,通过突出“高精尖缺”和产业需求导向,打造靶向明确、精准发力的人才引进新机制,为广州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是确立了通过市场化评价引进创新创业人才的引才方式。首次明确了可以通过对薪酬、投资、社会贡献等市场化手段评价并引进创新创业人才的引才模式。每年给予一定的入户指标用以解决经评定的创新创业人才用于解决入户问题。通过改革完善人才评价引进机制,构建以薪酬、投融资、纳税等多维度、多元化的人才引进生态体系。
四是建立了多层次的引进人才入户申报渠道。对于引进人才申报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既可以通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外,也可以通过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申报,还可以选择个人直接申报入户。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引进人才入户相关业务,《实施细则》新增了通过用人单位申报和个人直接申报等入户申报渠道,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具体举措,对于优化人才服务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五是进一步下放事权并首次明确了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减证便民的要求。《实施细则》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以外其他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审核事权全部下放各区,同时明确了通过信息化手段简化申报流程,实现减证便民的目的。实施后,引进人才申报将开通手机客户端申报、实现信息数据同步共享以及相关查询结果信息跨部门共享手段,同时将非公经济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审核权限全部下放各区,进一步提升审核效率,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六是实现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的“一步到位”。策首次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接收和入户分离,同时对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申报流程进行了简化,明确来穗就业或创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由原来的先到人社部门办理接收、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调整为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实现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的一步到位。同时按照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及省人社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最策要求进行了调整。
三、《细则》相关政策问答
(一)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的引进有何变化?
答:扩大了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的范围并取消入户年龄限制。《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8]30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取消了入户年龄限制以及社保参保年限限制。
(二)学历类和专业技术类人才入户条件有何变化?
答:一是放宽了学历类和职称类人才入户的年龄。进一步放宽了对全日制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人才以及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入户的年龄限制,其中具有本科学历且有学士学位的人才入户年龄由35周岁放宽到40周岁;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含硕士学位)人才入户年龄由40周岁放宽到45周岁;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含博士学位)人才入户年龄由45周岁放宽到50周岁;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入户年龄由35周岁放宽到40周岁;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入户年龄45周岁放宽到50周岁。二是取消了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职称人员以及择业期内的留学人员入户的社保参保年限限制。上述人员入户在我市有参保记录即可。
(三)技能类人才入户有何变化?
答:和原有政策相比,目前技能人才在年龄条件上并无改变,主要是在职业工种目录适用范围和持证后工作年限方面做了调整。规定了所有通过技能(国家职业资格)条件入户的持证申报人,包括一级、二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其所持有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均需要符合我市引进技能人才职业目录范围,且取得证书需在相对应工作岗位工作半年以上(其中高级技师需要半年、技师需要1年、高级技师需要2年)。技能人才入户部分条件作了相应调整,一方面是由于去年以来,国家对职业资格进行了清理,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另一方面技能人才引进要与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相结合,同时强调技能人才的实操性,有效激发技能人才的“工匠精神”。
(四)留学人员入户政策有何新变化?
答:来穗就业创业的留学人员,对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要求由原政策的6个月时间调整为择业期内的留学人员,只需有在本市缴交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其他留学人员缴纳本市社会保险费的时间仍为6个月。
(五)申报人个人是否可以直接申报入户?
答:策对于引进人才申报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既可以通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外,也可以通过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申报,还可以选择个人直接申报入户。
(六)引进人才入户业务办理是否可在各区直接办理?
答:策明确了除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以外,其他用人单位均按注册地址所在地,向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七)产业领军人才能否按引进人才申报入户?
答:结合我市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将经认定的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杰出产业人才、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等产业人才纳入我市的引进人才范围。
(八)申报人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隐瞒欺骗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申报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并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已通过入户审核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已经入户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注销,退回原籍。存在以上情形的时,申报人信息同时录入本市引进人才征信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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