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A观点:《外商投资法》提升国际竞争力,中国吸引FDI面临挑战
《外商投资法》的颁布实施昭示着我国正在通过改善制度供给,提升国家营商环境软实力,参与到更高层级的国际竞争中。
中国吸引FDI面临挑战
联合国贸发会议发布的最新《全球投资趋势监测报告》显示,全球FDI从2017年的1.47万亿美元降至2018年的1.2万亿美元,降幅接近20%。实际上,全球FDI自2015年达到1.92万亿美元的峰值以来,已经连续三年下滑,2018年更降至10年前全球金融危机后的新低。联合国贸发会议预测,尽管2019年全球FDI有望反弹,但势头脆弱。特别是在全球宏观经济形势复杂、贸易政策多变,以及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情况下,更为全球FDI前景蒙上了一层阴影。
各国围绕着越来越稀缺的外资,展开了更为激烈的争夺竞争。远方的如美国特朗普政府的大规模减税政策,近处的则以越南为典型例证。据《日本经济新闻》报道,越南政府公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在该国实施的FDI同比增长9.1%,达191亿美元,连续6年创历史新高。越南在东南亚主要国家中实现了最高水平的实际增长率和投资额。
作为新兴市场大国,目前中国吸引FDI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卡在当中”,不进则退。经过40年的开放发展,凭借劳动力、土地、能源等廉价要素资源形成的吸引外资的传统成本优势,正在逐步失去,在此基础上通过政策优惠供给创造的对外开放红利也基本释放完毕。
这意味着,在接下来的过程中,我们已经不太可能与越南等东南亚国家去比拼基于廉价要素资源的政策优惠供给,唯一可行的路径是改善制度供给,有效改善和提升吸引FDI的制度环境,比如,明确的、可预期的知识产权制度,就是吸引高水平FDI的重要制度安排之一。
从这个意义上讲,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外商投资法》体现的正是这一努力的结果,它的颁布实施昭示着我国正在通过改善制度供给,提升国家营商环境软实力,参与到更高层级的国际竞争中。
有效制度供给才有持久竞争力
制度学者认为,作为一种做事规则,制度的关键功能就是降低不确定性。特别是作为正式制度的法律、规章和规则,例如竞争与管制政策(反垄断法)、知识产权制度、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在稳定行动者预期以及影响其行为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具体来说,通过发出什么行为是可以接受的、什么行为是不可以接受的信号,制度可以直接来影响人们的决策。或者说,制度基本上界定了合法与否的界限,决定了企业在制定和执行战略以及构建竞争优势的过程中能够做什么。
因此,在企业的投资经营活动中,因制度供给不足或制度不健全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具有很大的潜在破坏性。比如,不确定环境下的经济交易会导致高的交易成本。因此,对吸引FDI来说,通过有效的制度供给减少不确定性就显得相当重要。
另外,根据跨文化管理学者的研究,不同国家在不确定性规避上,存在着明显的文化差异,这种差异导致不同国家的人对不确定性的容忍度明显不同。比如,低不确定性规避的文化,对于模糊和不确定性的容忍度很低,在合同安排、工作计划方面会提前做出尽量精确细致的规划。反之,则会比较简单,甚至喜欢随机应变,到时再说。
但是,如果通过跨文化视角观察当今世界各国,像英国、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很多都属于比较典型的低不确定规避文化。而这些国家通常又是目前资本比较充裕、大型跨国公司比较集中、对外直接投资比较多的国家。因此,从跨文化角度看,要吸引来自这些国家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有效的制度供给,清晰、明确和可执行的制度安排,也显得特别重要。
这里特别希望提及的是,《外商投资法》在引导开展技术合作方面对市场主导的法律化确认,体现出了明显的去行政化特征,明确禁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在当下,这一改变和确认,体现出了进一步开放的决心和信心,也向全世界跨国公司和投资机构发出了明确的信号。
早期对外开放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引进FDI,利用国内廉价要素资源,生产外销产品,换取所需要的资本(外汇)。但后来发现,通过规定举办中外合资企业,设定外销比例,增加外汇收入的做法,越来越影响外商投资的积极性。为解决这个问题,中央决定“对于可以带进我国缺口技术,以及生产我国还需要进口的短线产品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产品内销比例可以扩大”。希望通过让出一部分国内市场,提高对外资的吸引力,借此可以获得外商不肯轻易转让的先进技术。
这其实就是后来的“市场换技术”战略,即通过开放国内市场,引进外商直接投资,引导外资企业的技术转移,获取国外先进技术,并通过消化吸收,最终形成我国独立自主的研发能力,提高我国的技术创新水平。实际意味着利用外商投资的主要目的正在从出口创汇向带动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的方向移动,外资进入也开始从国内的区位引导向产业引导转移。
比如,1992年3月,《国务院外资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纪要》指出,“当前,要继续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健全和完善各项涉外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方向的引导,在继续鼓励外商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鼓励外商在能源、交通、原材料方面投资的同时,要采取以市场换技术的方针,吸引外国大企业来华兴办技术水平高、投资规模大的项目,以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整体水平;要逐步扩大吸收外商投资的领域,研究如何通过引进外资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等问题。”
不难看出,“市场换技术”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相关规则的审慎,也体现出当时整个国家对待外资进入非常小心谨慎。尽管如此,后来企业界和学术界对于“市场换技术”的成效其实争议很大。
特别是从1996年底开始,质疑和反思的声音日益强烈,现实背景是大型跨国公司的进入对国内企业构成市场上的“挤出”效应,导致技术引进效应丧失了基本条件。当时,国内多个行业市场,如移动电话、轮胎甚至饮料、洗涤、化妆品等,外资企业市场占有率非常高,但并没有获得所谓的先进技术,反而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技术依赖。因此,批评者认为,“市场换技术”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
尽管结果并不令人满意,但这一政策却产生了得不偿失的负面效应。即,中国被指责为以市场为诱饵,强迫外国企业低价转让技术。而今,这一点甚至正成为美国报怨中国“不公平贸易”的一个重要理由。
实际上,早在2000年,按照WTO规则和入世承诺,中国就对不符合规则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其中将“市场换技术”由原来的强制性要求变成鼓励性意见或双方协议行为,政府由此也失去要求外资企业必须以技术转让等为前提条件进入中国市场的法律依据。
中国在加入WTO议定书中也明确表示,不以技术转让要求为前提批准外资进入。在签订相关国际协定,如2007年中韩投资协定、2012年中日韩投资协定、2015年中韩自贸协定中也做出了类似承诺。至此,中国在有关外资准入法律法规中,实际上已没有任何要求转让技术的规定。
尽管如此,《外商投资法》的颁布,还是从根本上改变了我们过去依靠零碎的、局部的要素优惠、政策供给的对外开放局面,升级为一揽子、全局性的、更符合国际营商规则的可靠制度供给。可以说,《外商投资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对外开放进程中,从低水平要素优惠、政策优惠为主,转向高质量制度供给为主的重要标志,也是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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