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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北大光华 | 如何降低企业掌舵人丑闻“绑架”企业的风险?

更新时间:2018-12-12 09:13:1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3收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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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个合理的监督方法是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下设专门的委员会,包括涉及财务外部审计的审计委员会、确定经理人薪酬的薪酬委员会和负责董事提名的提名委员会,并规定委员会只能由独立董事担任成员或以独立董事为主且委员会主席必须是独立董事。

近段时间内,公司掌舵人丑闻披露引发了公众的密集关注。金立手机董事长刘立荣陷入赌博风波,金立资金链问题爆发,引发供应商集体催款和申请金立破产重组。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掌舵人不仅仅是公司的决策者,同时也是企业品牌形象的一部分。他们的负面舆情,引发企业财务风险、品牌风险甚至倒闭风险,此类现象在中外企业中均时有爆发。这些问题不由让我们发问:

对公司掌舵人的行为,是否能事前约束?

如何降低公司掌舵人丑闻“绑架”企业的风险?

“控制权私人收益”理论

事实上,在金立的例子中,公司的掌舵人牢牢把控着公司的控制权。刘立荣作为金立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个人占股比例达41.4%,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做出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这个现象在理论上被称为“控制权私人收益”。所谓控制权私人收益,是指外部分散股东无法按持股比例分享,由内部人(控制性股东或经理人)利用控制权从所控制的公司掠夺而独享的部分企业价值。这一概念最早由Grossman和Hart(1980)提出,强调由于对企业的控制而获得的非生产性溢价,既包括实际控制人将公司的资源和利益转移到自己口袋的“隧道效应”(tunneling effect),也包括实际控制人将公司变成自己的个人王国,满足自己在权力和名誉上的需求。

那么如何约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这种不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呢?在英美国家,由于上市公司股权分散,公司的控制权往往在管理层手中,为了约束管理者偏离股东利益的行为,资本市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现代公司治理体系,包括董事会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独立的外部审计制度和外部控制权市场的约束。在中国和东亚其它国家,公司治理的问题往往不是源于股东对公司所有权和管理层对公司控制权的分离,而是源于创始人家族(团队)所有权和控制权的高度集中。所有权和控制权的高度集中,导致了一系列问题,包括企业及其管理层缺乏进行公司治理变革的动机、董事会独立性不强、外部监管机制较弱等。

独立董事的重要性

在中国的监管体制发展中,监管机构主张加强上市公司财务披露的可信度和完整性,遵守会计报告的国际准则,实现更高的透明度和公司管理人员的问责制。公司董事会在这个过程中,起着重要的监督和约束作用。董事会是由股东代表大会根据法律程序和公司章程任命,对公司的重要决策起监督作用的机构。董事会的成员除了CEO和高层管理团队等内部董事,还包括外部的独立董事。由于内部董事通常隶属于实际控制人领导的高层管理团队,其监督效力往往受到怀疑,因此董事会的监督职能主要靠独立董事履行。独立董事是指对除了担任公司的董事外,与公司没有任何家族、商业关联的董事会成员的总称。担任独立董事的通常是其它企业的前任或现任经理人,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职业会计师、律师等,以及非营利组织的官员、前政府官员和大学教授等。

那么独立董事如何起到这种监督的作用呢?一般而言,可以通过如下方式:

第一、建立独立董事委员会、履行董事会监督职能。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从2002年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颁布开始,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应占到公司董事人数的1/3以上。然而仅仅依靠独立董事人数的增多,并不能够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达到股东的期望,独立董事需要一个独立自主行使权力的平台。一个合理的监督方法是在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几个专门的委员会,并且规定涉及财务外部审计的审计委员会、确定经理人薪酬的薪酬委员会和负责董事提名的提名委员会只能由独立董事担任成员或以独立董事为主且委员会主席必须是独立董事。这样的安排,就为独立董事行使监督职能提供了平台。比如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需要聘请有会计背景的独立董事出任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席,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和企业运作的合规守法。

第二、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出具否定意见。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独立董事需要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在意见存在分歧时,董事会需要对相关意见分别进行披露。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发表的意见类型包括:“赞成”、“反对”、“弃权”、“保留意见”、“无法发表意见”、“提出异议”和“其他”。尽管独立董事很少向董事会议案说“不”,但独立董事出具非“赞成”类意见都无疑是直接而重要的真实监督行为。比如A股上市公司天目药业的独董就曾在2014年公司董事会上对审议通过《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投出反对票。

公司治理外部机制的约束

除了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内部监督机制,公司实际控制人偏离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还受到公司治理外部机制的约束,包括公司控制权市场的接管威胁、新闻舆论监督、以及对投资者权利保护的法律。2017年万科和宝能的股权之争是公司控制权市场接管威胁的典型代表,当外部股东对公司管理层失去信心时,就会通过卖股票的方式“用脚投票”。这时候,就可能出现这家公司的股票被资本市场严重低估的情况,给潜在的敌意接管者进行恶意并购的机会。而当收购者获得控制权之后,就会按照自己的意愿重组董事会和管理层。此外,媒体报道由于掌握了强大的引导公众话题和舆论导向的权权力,能通过影响控制人的社会声誉和公众形象来约束内部人谋取控制权私人收益的行为。最后,法律法规也起到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机制。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允许小股东代表公司法人对违法的内部控制人提起诉讼。

总的来说,现代公司治理机制聚焦于如何解决具有信息优势和实际控制权的内部控制人和分散的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其中,以独立董事为主的董事会制度成为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实施的关键,而外部治理机制主要通过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威胁、新闻舆论监督及对投资者权利保护的法律来完成。

易希薇,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组织与战略管理系助理教授,于中山大学获得管理学学士、北京大学获得管理学硕士、美国莱斯大学获得管理学博士。研究领域包括高层管理团队与战略决策、创业企业的成长、中国企业的国际化等。研究成果发表于国际顶尖学术期刊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Academy of Management Perspective。目前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新任CEO早期解聘风险的前因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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