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自考票据法重点复习资料:提示承兑的性质
更新时间:2015-03-12 09: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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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票据法重点复习资料:提示承兑的性质
① 票据关系来说,提示行为是票据权利人的行为,是票据权利人为行使票据权利而进行的行为,并非其履行义务的行为,因而,在一定意义上说,提示行为的本质,应该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义务。也就是说,持票人是否进行,可以以其自己意思自由地决定,即使不进行提示,也可以在到期时去请求付款。
② ②与承兑人的自由承兑原则相对,这也被称为持票人的自由提示原则。作为自由提示原则的例外,对于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则要求持票人必须进行提示承兑,否则在其后不能请求付款。但在这种情况下的提示承兑,也可以看作是持票人的一种权利,而不提示承兑,则是持票人对其权利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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