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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票据法重点复习资料:票据变造

更新时间:2015-02-06 09:52: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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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自考票据法重点复习资料:票据变造

  票据变造:没有更改的权利而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称为票据的变造。票据变造和票据更改的区别:①行为性质不同。更改是合法行为,变造是违法行为;②行为人有无更改权不同。更改人有更改权,变造人无更改权;③行为款式不同。更改时,在形式上应有更改人签章证明;变造时,一般不显露痕迹,并且无签章证明形式。

  票据法规定票据变造的意义:①规定票据变造与票据伪造、票据更改的区别,以便于识别票据变造;②规定票据变造的效力,以合理分配票据关系人的责任,维护合法权益;③打击票据违法犯罪,维护票据交易秩序。

  票据变造的效力:票据变造,以有关人应承担的责任性质相区分,可分为票据责任效力和非票据责任效力。①票据责任效力:包括对票据的效力和对变造之前签章人的效力、对变造之后签章人的效力、对不能辨别签章前后时的效力。②非票据责任效力:包括票据变造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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