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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解析:受贿罪

更新时间:2014-09-10 10:47:3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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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解析:受贿罪,由环球网校自考频道为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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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贿罪

  首先注意的是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与他人谋利,具有他人谋利的要件,在受贿的场合,不需要此要件,至于为他人谋利是否实际谋到不影向定罪,另外,谋利是与否,也不影向定罪,此外要注意两种以受贿论处有两种情况,一是经济往来中,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违法,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以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第二种情况,斡旋受贿论,即383条的规定,也有称间接和利用职权受贿,此外,这种情况下要求是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特别要件),若谋取正当利益则不构成受贿罪,这与普通的受贿罪不同。例如,某人在纪委里代职,其给火车站站长批个条子要车皮,这时候,他的地位和影响促使车站按其意图使用了职权,该权使用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即构成此罪。

  关于定罪问题,主要注意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区别,二者主体不同,身份不同,一个是公务员,一个是非公务员,这种区别数以于贪污和职务侵占的区别,再一个就是要注意和贪污罪的区别,受贿罪是利用职权收受其它人的贿赂,而贪污是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公共利益。

  若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图,但声称可以,且骗人钱财的,以诈骗罪论处。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2)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还没有谋取到利益;(3)既没有为他人谋取到利益,也没有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如行为人某甲作为国家机关任职的人员,收受某乙送来的5万元好处费并答应为办事,这一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特征,因故未成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事后某乙要求退还而某甲拒绝退还并以威胁的行为,不能视为敲诈勒索罪,因为此时某甲已经占有了财物,其威胁之行为并非强索财物的行为,而是受贿行为的后续,即威胁与受贿的对象是同一的。故某甲收受财物之后的行为不宜另作为独立的一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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