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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解析:妨害公务罪

更新时间:2014-08-28 10:12:0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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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解析:妨害公务罪,由环球网校自考频道为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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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公务罪

  (1)注意本罪的四种表现形式:

  ①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②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③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④使用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一罪和数罪

  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可能成为其他犯罪的手段,原则上应从一重罪论处,但刑法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的特别规定处理。

  例如,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罪和本罪实行数罪并罚;运送他人偷越国境中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检查的,应选择刑法规定的较重法定刑,而不以本罪论处;本罪的暴力行为如果触犯了其他罪名,如暴力行为致人重伤,抢夺依法执行职务司法工作人员的枪支,应视为想像竞合犯,以一重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277条规定,妨害公务罪因阻碍的对象不同,客观行为方式也有所不同:如果阻碍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各级人大代表或者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必须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如果阻碍的是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则不要求必须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仍然构成妨害公务罪。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阻碍执行任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应当不配合、不积极、拖延等不作为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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