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解析:关于枪支弹药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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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枪支弹药的犯罪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枪支:包括军用和民用的;爆炸物:烟花、爆竹不属于爆炸物。
(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主体:有资格制造、销售枪支的企业。
客观方面的法定表现行为包括以下三种:一是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二是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三是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行为犯,其不需要造成严重的后果,就可以构成犯罪。
注意:非法持有、私藏和储存枪支、弹药的区别:
(1)非法储存: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枪支的行为,而为其存放的。(2)非法持有:不具有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违反规定,擅自持有枪支的行为。(3)非法私藏: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的条件消失之后,
例:某甲在火车盗窃一个包,里面没有钱但有一把枪,后他把枪藏了起来,那么某甲构成盗窃未遂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如果某甲知道对方是便衣警察就要偷他的枪,那么某甲构成盗窃枪支罪。
(四)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刑法》第128条的第2、3款,“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军警、银行等保护单位)只要出租、出借枪支就构成犯罪;“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运动员、牧民、猎户,射击场)在出租、出借强制后,造成严重后果时才构成犯罪。例:某甲向某乙借钱,于是把公务用枪抵押给某乙。那么某甲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某乙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如果明知对方是为了犯罪而租用租借的,构成共犯。
(五)丢失枪支不报罪: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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