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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数罪并罚

更新时间:2014-07-17 10:12:4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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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数罪并罚,由环球网校自考频道为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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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罪并罚

  1、三个原则

  (1)吸收原则

  1)主刑有一个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2)附加刑,没收全部财产吸收罚金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吸收其他剥夺政治权利

  (2)限制加重原则:最重刑(死刑,吸收) < 数罪并罚 < 相加总刑,即限制加重(相对于相加而言,有所限制,相对于吸收而言,有所加重)

  (3)相加的原则

  附加刑相加:附加刑和主刑相加;附加刑和附加刑之间相加(除吸收的外)

  例:A罪:10年,罚金5万;B罪:12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

  主刑12-20年 附加刑罚金5万,剥夺政治权利3年,体现的并罚规则:限制加重和相加原则

  2、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1)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例:某甲犯A罪被判10年,执行6年时发现漏罪B,需判12年,要在12-20年之间再判,最后还要执行6-14年之间的刑期。

  (2)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例:某甲犯A罪被判10年,执行6年时又犯新罪,需判12年,最后要执行12-16年之间的刑期。

  3、补充三个小问题

  (1)同一个人犯拘役、管制和有期徒刑的罪,不会出现。(2)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又犯新罪,先旧后新;

  例:某甲犯A罪被判10年,执行6年时发现漏罪B,需判12年,又犯新罪C,需判12年,A罪和B罪并后还要执行6-14年之间的刑期,再和C罪并,至少要在12-20年之间的刑期。

  (3)前罪是数罪,又发现数罪或者又犯新的数罪,后罪和前面的执行刑并。

  差别在于如果判决时是数罪并罚的情况,先并后减时采用判决里要求的执行刑,而不是判决时认定的数个罪的总和;若在先判决是一罪,则无差别。

  若判决中出现死刑或无期徒刑的,直接吸收。如甲无期徒刑,后假释,又犯罪,判刑8年,问现当定何罪?直接由无期徒刑吸收。

  上诉或抗诉期间发现漏罪的,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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