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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自首

更新时间:2014-07-15 10:21:1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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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首

  1、一般自首(98年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

  (1)自动投案:(亲到司法机关,到有关的组织,以电报、信的方式投案;被亲友绑送归案,视为自动投案)。

  (2)如实交代罪刑:(供述基本的罪行,基本的事实,允许有小的反复,一审判决之前);自动投案以前逃掉的不算自动投案。有多罪,基本是供那个罪,就认哪个罪的自首。

  a.犯数罪供述部分的,只按供述部分认定自首。 b.在共同犯罪中,如实供述必须供述自己所知的同案犯的罪行。一人独揽罪行不成立自首。 c.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为自首。 d.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罪行的,视为自首。 e.自首后应当允许犯罪人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更正、补充。形迹可疑、稍加盘查就如实交待算自首;

  例外:凶杀案,调查取证后确定几个犯罪嫌疑人,传讯一个,即交待,认为已经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就不属于形迹可疑,被认为是坦白。

  2、特殊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以自首论。

  (1)主体: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及正在服刑的罪犯。(2)交代的是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不同种罪刑。若是同种则是坦白的名义。

  3、自首和坦白的区别:是否自动归案

  4、法律后果: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同立功

  5、自首和坦白的区别: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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