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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罚金数额

更新时间:2014-07-14 12:31:0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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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金数额

  (1)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不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处罚的不少于500元;

  (2)对犯罪分子处数个罚金刑的,应当将数额相加,执行总和。如犯盗窃罪并处罚金3000元,犯诈骗罪并处罚金5000元,总计罚金8000元。

  (3)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合并执行,如果是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罚金刑不执行,被没收财产刑吸收。

  (4)可以单处罚金的情形:犯罪情节较轻,不致危害社会(解释: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一)偶犯或者初犯;(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四)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五)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六)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七)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5)可以酌情或免除罚金的事由:法53条,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解释-刑法第53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6)即判处罚金,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优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7)没收财产刑和追缴违法所得、没收犯罪工具违禁品的区别:前者是刑罚处罚,没收的对象是犯罪人的合法财产;非法财产不能作为赎罪的对象,必须依法追缴,属于行政程序性没收。

  (8)没收财产刑对合法债务的清偿:没收财产以前犯罪人所欠的正当债务,即犯罪人在判决生效以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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