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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死刑的限制与死缓

更新时间:2014-07-10 12:45:4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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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死刑的限制与死缓,由环球网校自考频道为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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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

  1、死刑的限制

  (1)适用的条件:罪刑极其严重。

  (2)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①包括不适用死缓。

  ②未成年人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

  补充: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公开审理。

  例:某甲17岁时杀人,2年后抓捕归案。某甲不适用死刑,可以公开审判。

  ③怀孕的妇女是审判的时候怀孕;

  ④审判是指从立案到执行的整个过程; 手段非法导致怀孕也不适用死刑。

  ⑤如果在审判时流产的: 人工流产,一律视为怀孕;自然流产,一般视为怀孕,有例外

  例:检察院对某甲以走私毒品罪起诉,在这期间某甲自然流产,后检察院发现她不构成此罪,但还发现她有故意杀人的罪行,于是有起诉她故意杀人,此时她可以适用死刑。

  (3)程序上的限制

  (4)执行制度的限制,可以缓期执行

  2、死缓

  死缓的结局

  ①刚开始执行就故意犯新罪,当时就可以申报立即执行;如果刚开始执行就立功的,需要等2年考验期满在减刑。 ②如果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过失犯罪不能立即执行死刑。 ③2年期满后故意犯罪的,不执行死刑,应数罪并罚。 ④核准的徒刑应从2年期满后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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