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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14-07-01 10:23:5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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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要标准,同时兼顾其分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4种。

  教唆犯不是罪名,还应按教唆的内容定罪,教唆杀人的定故意杀人罪,教唆盗窃的定盗窃罪。

  对于分则已有规定的教唆行为不适用教唆犯的规定,典型的有:妨害作证罪中指使他人作伪证相当于教唆他人作伪证,不用定伪证罪的教唆犯,直接定妨害作证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中,武装叛乱和暴乱罪,有策动军警人员叛乱、暴乱的定武装叛乱和暴乱罪。上述两罪是把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化了。类似有引诱卖淫、教唆吸毒,直接定引诱卖淫罪、教唆吸毒罪。

  转教唆都应按教唆犯对待。

  教唆与共谋的区别:

  1、在教唆的场合,被教唆人通常原本没有犯罪的意图,其犯罪的意图是由教唆者引起的;而在共谋的场合,共谋人通常原本都有犯罪的意图,或者在相互影响之下、经过商量之下共同形成犯罪的意图,不存在谁教唆谁的问题。

  2、在成立教唆犯的场合,教唆者本人不参与犯罪的实行。在共谋的场合,共谋者可能打算或者实际参与犯罪的实行。对教唆犯、共谋者均按其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处罚。对教唆犯,一般按主犯处罚;对于共谋者,一般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处罚,不一定按主犯处罚。

  共犯责任的原理:“一部行为,全部责任”,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其他犯罪的,只能由实施者单独负责,其他共犯对此“过限”的犯罪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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