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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犯罪未遂

更新时间:2014-06-27 10:11:4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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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犯罪未遂,由环球网校自考频道为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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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未遂(重点)

  (一)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同犯罪预备相区别。 着手:有没有指向、逼近具体的被害对象。

  2、犯罪未得逞,同犯罪既遂相区别。

  3、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同犯罪中止相区别。

  (1)意志以外的原因,即是否违反真实意愿

  ①某种使犯罪分子认为客观上不能实现自己的意志。

  例:某甲在盗窃,听到楼下有警车的声音,就跑了,实际上是救护车的声音。

  ②某种情况致使犯罪人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犯罪行为或者不可能实现犯罪的结果。

  ③行为已经终了,但某种情况阻止了结果的发生。

  总结:第三人的原因、被害人的原因和犯罪人自己的原因。

  (2)意志以外的原因还必须足以阻止犯罪人的行为

  例:盗窃、抢劫、强奸时遇到熟人放弃的,理论上是中止。因为这不足以阻止犯罪人的行为。

  (二)类型

  1、实行终了的和实行未终了的:

  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如杀人掩埋后人没死,则为实行终了的未遂;撬保险柜,开后无钱,实行终了的未遂,未撬开,则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能犯的未遂和不能犯未遂:投毒后,被害人把杯里的水倒掉,为能犯的未遂。

  (1)不能犯未遂的类型(认识错误)

  ①对象不能犯,对象不存在:

  例:把稻草人当作人开枪射击;误以为尸体而实施的枪杀行为;偷银行的钞票,结果是红纸。

  ②手段不能犯:

  例:误将白糖当作毒药而下毒。

  (2)迷信犯,不构成犯罪,因为没有社会危害性。

  例:有人认为盐水可以致人死亡,就用盐水杀人。迷信和愚昧犯不处罚。

  (三)未遂的刑事责任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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