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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无过当防卫

更新时间:2014-06-24 09:30:5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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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过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行凶的理解:重伤害以上的伤害行为。

  a.针对暴力犯罪。麻醉抢劫不能适用。 b.还包括其他暴力犯罪。如劫持航空器等。 c.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经结束后,行为人将犯罪人杀害的,属于事后防卫。

  厉某击伤欲行凶者案。职工陆某与厂长因管理问题发生口角,随后叫来丈夫和弟弟。陆某的丈夫和弟弟持铁棍、木棍到工厂,声称要废了厂长。二人持棍棒砸打办公室和预算室的门窗玻璃,并欲闯进预算室殴打厂长。此时,厉某持铁管从背后击打二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属于针对正在行凶不法侵害实行防卫,不过当。

  偶然防卫:故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如甲故意用枪射乙,乙刚好在持枪瞄准丙实行故意杀人行为,但甲对乙的行为一无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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