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犯罪的客观方面要素
更新时间:2014-06-20 10: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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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客观方面要素
1、犯罪客观方面的要素: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其中,只有危害行为是客观方面的必备要素,而其它都是选择性的要素。
2、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之特征:有体性(人的身体动静)、有意性(是行为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危害性(价值评价――对社会具有重大危害)。
3、危害行为的形式:作为与不作为(身体的动与静)。持有属于作为的范围。
作为,是指积极的行为,即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关于不作为(本质是不履行义务而构成的犯罪),从这三个方面把握:
一是特征:①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②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③没有履行该义务;
二是特定义务的来源:①法律明文规定义务,如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抚养的义务、当事人履行生效的法院裁判的义务,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如值班医生、执勤消防队员等,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例如,对自己监护下的精神病人,在有发生侵害法益的危险时,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将弃婴抱回家中的人对该婴儿负有的扶养义务,合同行为,④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即先行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例如,使他人跌落水中有溺死的危险,即负有救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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