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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更新时间:2014-05-14 11:21:5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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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由环球网校自考频道为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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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亲告罪)

  1、侮辱、诽谤案(刑法246,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257第一款); 3、虐待案(刑法260第一款); 4、侵占案(刑法270条)。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234第一款);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245);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252); 4、重婚案(刑法258); 5、遗弃案(刑法261);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人身、民主、财产权利)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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