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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刑法的时间效力

更新时间:2014-05-09 09:57:4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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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的时间效力(1949.10.1―1997.9.30旧法,1997.10.1新法)

  从旧兼从轻原则(例外:当事人逃避追捕或行为延续至今)原则上按行为时的法律。

  只适用于未决案,包括提起再审的案件; 新法和旧法规定一致的,适用行为时法; 行为由新法生效前继续到生效后的,适用新法;

  注意: 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酌定减轻的规定;假释条件的规定:累犯和暴力犯罪,10年以上不得假释;缓刑、假释的撤销事由的规定;它们原则上没有溯及力(原因,新法重于旧法)。

  在押人员以自首的规定,立功的规定,特殊假释,则可以适用于新刑法的规定。

  累犯:新法重于老法。若行为人两个行为均在97.10.1年以前,则按老法,若一个在前,一个在后,则适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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