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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刑法的空间效力

更新时间:2014-05-08 10:28:0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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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的空间效力:

  属地为主,其他原则为辅的综合原则。

  (1)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属地管辖原则(补充原则:旗国主义): a.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b.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c.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例:我国一艘轮船上有一名工作人员为北朝鲜青年,在该轮船开到美国纽约港口,这时,该青年向美国岸上的一名青年进行挑衅,美国青年开枪射击,当场将该北朝鲜青年打死在轮船甲板上。问题:对于美国青年的犯罪行为,是否适用我国刑法?适用哪一个管辖原则?答案:可以;属地管辖原则。

  (2)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属人管辖) b.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保护管辖) c.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普遍管辖原则,国际法上的罪行,如毒品、劫持民用航空品、跨国贬卖妇女儿童、跨国破坏文物、恐怖主义、战争和人道灭绝种族等等,要么起诉,要么引渡回国,对传统管辖的补充作用)

  注意:对于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双边协定处理,由最初到达地或目的地法院管辖。

  “某国公民李某曾在国外多次进行贩毒活动,并曾被其所属国通缉。某日,李某到我国境内旅游被拘捕,李某即以非中国公民,也未在中国境内犯过罪为由提出抗议。我国依法可以对李某采取下列措施:

  A、遣送所属国; B、立即驱逐出境; C、由我国司法机关审判; D、通报其所属国实行引渡。

  本题答案:C.D。就是对国际犯罪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实例。

  d.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e.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交管辖)

  例:美国驻华使馆的一名武官在郑州酒后驾车,撞死一人:

  A、适用我国刑法,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B、应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C、应适用驱逐出境 D、以上均不对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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