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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票据法》常见试题理论笔记-18

更新时间:2014-03-05 16:18:3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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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汇票金额记载为外币,但未记载外币支付文句,则在其支付时,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

  出票的任意记载事项

  1禁止转让文句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2外币支付文句

  汇票金额记载为外币,但未记载外币支付文句,则在其支付时,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但在出票人以外币记载汇票金额,且明确约定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时,则应从其约定

  3代理付款人(仅为结算关系义务,并非票据上义务)

  汇票出票时,出票人可以记载代理付款人,由代理付款人代替付款人进行付款

  汇票出票对收款人及持票人的效力

  汇票出票行为的完成,对收款人亦即第一持票人所发生的效力,主要表现为产生了收款人的票据权利,即一定金额的支付请求权,从而使收款人称为票据权利人

  而从收款人受让票据的持票人,也当然享有与前述的收款人同样的权利

  背书转让的特征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

  背书的必要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欠缺,背书无效)

  背书人 被背书人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 (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的任意记载事项

  “不得转让” (如转让,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背书的不得记载事项(如发生该记载,背书行为无效)

  部分背书记载 分别背书记载

  背书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背书的效力

  权利转移效力 资格授予效力 权利担保效力

  承兑的一般原则

  自由承兑原则 完全承兑原则 单纯承兑原则(不得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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