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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票据法》常见试题理论笔记-14

更新时间:2014-02-20 15:29:2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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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挂失止付人应为失票人,失票人有四种:票据权利人委任取款人 出票人和背书人 有待于称为票据权利人的持票人

  善意取得的要件

  1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

  2须以票据法规定的方法取得票据

  3须取得有效票据

  4须给付对价

  5须为善意

  善意取得的效力还受另外两项原理的限制

  1明知抗辩事由的票据取得 抗辩事由不切断,可以延续对抗取得票据人

  2无对价的善意取得 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票据权利消失的主要情形有

  正确付款 清偿追索 票据时效届满 保全手续欠缺 除权判决 善意取得

  注意:票据权利的消灭以票据权利的存在为前提

  更改的效力

  1变更不可更改事项的效力 变更本身无效票据也无效

  2变更可更改事项的效力 被变更之处失效,该项的记载事项有效

  挂失止付的局限性

  1挂失止付只能防止冒领票据金额,不能使票据失效和发生禁止票据转让的效力

  2挂失止付不能使失票人恢复票据权利

  3挂失止付不意味着失票人行使票据权利

  4挂失止付本身的效力期间很短(12日)

  挂失止付人应为失票人,失票人有四种

  票据权利人委任取款人 出票人和背书人 有待于称为票据权利人的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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