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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票据法》常见试题理论笔记-8

更新时间:2014-02-12 15:14:3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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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证:是指行为人在已签发的票据上,进行保证文句的记载,完成签章,并将其交付持票人,从而表明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履行承担保证的行为。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连续:是指从票据上的第一个背书人即票据上所载受款人开始,到最后一个背书人即现在的持票人为止的全部背书,期前一背书中的被背书人,一定是后一背书中的背书人,由此而是前后背书向接,不发身间断。

  承兑:是指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在汇票上进行承兑文句的记载并完成签名,以表明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

  提示承兑: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向汇票上所载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兑付款的行为

  保证:是指行为人在已签发的票据上,进行保证文句的记载,完成签章,并将其交付持票人,从而表明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履行承担保证的行为。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的支付,而向票据上所载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其付款。

  形式审查义务:是指就票据的本身,即从票据的外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的义务

  实质审查义务:是指对持票人是否为真实权利人,是否依真实有效的背书而受让票据权利等实质性问题所进行的审查

  善意付款:是指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依法进行形式审查后,在无恶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非真实票据权利人进行的付款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

  期前追索权:是指在汇票上所记载的到期日到来之前,因发生到期付款的可能性显著减少的情况,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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