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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票据法》常见试题理论笔记-3

更新时间:2014-02-10 14:16:2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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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不可免除

  为了保障票据交易安全,我国票据法采取严厉态度,不许汇票、本票发行空白票据,仅许支票发行有限空白票据

  我国不允许发行融通票据

  付款人和出票人直接要有资金关系

  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其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代理付款的所在地并非付款地,仅为付款场所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不可免除

  我国票据法上并不承认空白背书

  我国不可能发生票据的交付转让,只有背书转让

  背书应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进行

  在回头背书被背书人未该票据的被背书人时,无论票据是否已经到期,只能对其背书前的背书人或出票人进行追索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设定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只能为委托收款而进行背书,不能进行转让背书,也不能再行设定质押背书

  在我国目前使用的汇票中,需要进行承兑的主要为商业汇票

  我国仅规定法定提示承兑时间,未规定指定提示承兑时间

  提示承兑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追索保全的效力上

  汇票的承兑应该载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进行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我国票据法规定,部分承兑、附条件承兑(不单纯承兑),视为拒绝承兑,从而发生拒绝承兑的效力

  过期承兑与到期承兑具有同一效力

  保证人应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票据保证也必须具备书面要件,且必须在票据上进行

  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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