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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经济法学原理快速记忆笔记-名词解释2

更新时间:2014-01-21 15:23:4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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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济法的立法权限是指经济法的立法主体制订、修改和废止经济法规范的权力。

  11. 正义的第一个原则为平等原则,规定公民的基本自由权是完全平等的,绝对不可侵犯的,它适用于社会制度中规定并保障公民平等自由权的那些方面。

  12. 经济法的立法权限是指经济法的立法主体制订、修改和废止经济法规范的权力。

  13. 立法权的集权性指的是立法精神的同一性,即“法案之草创及修正,其精神系统不可紊也”以及法律规范的统一性,即不得与宪法和上级法律相抵触,同级法律或法规之间的协调统一。

  14.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而言之就是经济法的精神实质和实践纲领。

  15. 差别原则,即允许人们在经济和社会福利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但这种差别要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尤其是要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境况最差的人的最大利益。

  16. 经济法的体系是指由经济法的法律法规所构成的一个有机系统。

  17. 统一性,是指经济法的法律法规尽管是多种多样的,但经济法的体系并不是它们的随意堆积,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内在统一的。

  18. 间接调控是指在市场体制下,要求私人自治,政企分开,国家不得直接干预私人领域和企业事务,而只能在超出私人领域和企业外部有所作为。

  19. 利益说。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定义是:“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这是人们广泛引用的一种划分公私法的标准。

  20. 主体说,认为公法至少有一方主体是公主体如国家或国家授权者,私法主体为私主体如公民、法人等私人。

  21. 稳定性,是指经济法的体系应有自己肯定的范畴、确定的原理、明确的宗旨、固定的对象、稳定的法规。

  22. 变通性.是指经济法的体系不是铁板一块、封闭僵死的,而是开放发展、吐故纳新的,它能因应社会发展变化而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23.契约伦理:每个人都是富有理性的,自有认识、自知利害、自会判断,可以通过契约自由,自由竞争,优胜劣汰,各得其所。

  补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而言之就是经济法的精神实质和实践纲领。

  补2、“平等原则”,即人们在基本自由权利方面一律平等,“不允许在基本自由权利与经济和社会利益之间进行交换”,禁止金钱对基本自由权利的侵蚀。

  补3、经济法的体系是指由经济法的法律法规所构成的一个有机系统。

  补4、职权立法,即由国家权力机关主要是中央国家权力机关来制定基本的和主要的经济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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