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国际私法》笔记资料-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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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婚姻家庭
第一节 结婚
一、结婚的实质要件
(一)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二)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三)适用混合制
1、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兼采当事人住所地法或本国法。
2、以当事人住所地法或本国法为主,兼采婚姻举行地法。
二、结婚的形式要件
(一)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二)适用婚姻当事人本国法
(三)选择适用属人法和行为地法
三、领事婚姻
所谓领事婚姻,是指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成立婚姻制度。
第二节 离婚
一、离婚的管辖权
(一)以当事人住所或居所作为确定管辖权根据的原则
(二)以当事人国籍作为确定管辖权根据的原则
二、离婚的法律适用
(一)法院地法说
(二)属人法说
(三)选择或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和法院地法说
(四)适用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说
第三节 夫妻关系
一、夫妻人身关系
(一)适用丈夫的本国法
(二)选用夫妻共同属人法
(三)适用行为地法
(四)适用结果选择地法
二、夫妻财产关系
第四节 亲子关系
一、婚生子女
(一)父母属人法
(二)子女属人法
(三)决定婚姻有效性的法律
(四)对子女婚生更为有利的法律
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一)准正的方式和条件
(1)父母的事后婚姻
(2)认领
(3)国家行为
(二)准正的准据法
认领的实质要件的准据法有以下几种:
1、父母属人法;
2、分别适用父母和子女的属人法;
3、子女属人法
第五节 收养
一、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一)重要适用法律地法
(二)适用收养人属人法
(三)适用被收养人的属人法
(四)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本国法
第六节 监护
一、监护的准据法
(一)被监护人的属人法
(二)法院地法
二、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国际公约
有两个:
1、1902年的《未成年人监护公约》
2、1961年的《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公约》(简称《海牙公约》)。
三、我国关于涉外监护法律适用的规定
监护的设立、变更、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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