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国际私法》笔记资料-外国法人的认许
更新时间:2014-01-02 13:5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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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即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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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人的住所
各国不同的主张:
1、管理中心所在地说或主事务所在地说
2、营业中心所在地说
3、依其章程之规定说
4、类推与自然人的原始住所,即法人的住所,在其成立地。
第三节 外国法人的认许
一、概念
即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
二、外国法人的认许的程序
(一)特别认许程序
(二)概括认许程序(又称相互认许程序)
(三)一般认许程序
(四)分别认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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