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房地产评估"复习资料:专利权的评估
第三节 专利权的评估
一、专利权的特点及评估目的
(一)专利权的特点
专利权是国家专利机关依法批准的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成果,在一定期间内享有的占权或专有权。任何人如果要利用该项专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出售使用该项专利制造的产品,需事先征得专利权所有者的许可,并付给报酬。专利权一般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具有以下特点:
1、独占性,也称排他性。同一内容的技术发明只授予一次专利,对于已取得专利权的技术,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进行盈利性实施。
2、地域性。任何一项专利只在其授权范围内才有法律效力,在其他地域范围内不具有法律效力。
3、时间性。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受法律保护。期满后,专利权人的权利自生终止。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10年。
4、可转让性。专利权可以转让,由当事人订立合同,并经原专利登记机关或相应机构登记和公告后生效。专利权一经转让,原发明者不再拥有专利权,专利权由购入者所有。
(二)专利权评估目的
专利权评估依专利权发生的经济行为,即特定目的确定其评估的价值类型和方法。不同情形下的专利权以及转让形式不同,确定的价值类型也不一样,其评估方法的应用也有一定的差异性。就专利权而言,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刚刚研究开发的新专利技术,专利权人尚未投入使用就直接转让给接受方;另一种情形是转让的专利已经过长期的或一段时间的生产,是行之有效的成熟技术,而且转让方仍在继续使用。
专利权转让形式很多,但总的来说可以分为全权转让(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转让。使用权转让往往通过技术许可贸易形式进行,这种使用权的权限、时间期限、地域界线和处理纠纷的仲裁程序都是在许可证合同中加以确认的。
二、专利权评估程序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者委托以后,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评估。
(一)证明和鉴定专利权的存在
作为被评估的专利权,应具有明确的、核心的、区别于其他已有技术的实质性内容。证明和鉴定专利权的存在,首先应由企业提供有关专利权的详细说明,特别是关于该专利权先进性和实质性内容的资料;关于该专利权的产权界定资料,这些资料包括权利要求书、专利证书、有关法律性文件等。然后,应由有关专定鉴定该项专利权的有效性和可用性。当然,专利检索也是实施鉴定的重要环节。
(二)确定评估方法,搜集相关资料
专利权评估最常用的方法是收益法,有时也会用到成本法。方法的运用不在于其表达形式,更重要的是有关技术指标参数的确定。
1、该项专利权的研制、开发成本。如果是已使用过的专利,还应搜集前若干年(一般为三年)为本企业创造的效益资料。
2、关于该项专利的先进性、适用性与经济合理性的有关权威部门的鉴定与证明文件。
3、技术成熟程度和预期寿命。
4、预期在何种生产规模下该专利的应用可能产生的效益。
5、市场预测情况,包括市场需求、占有率、同行业或同类产品的竞争情况、行业平均收益率等。
6、该专利的转让情况,包括转让方式、转让次数、地区等。、
7、预期定价范围。
(三)完成评估报告,并加以详尽说明
评估报告是专利权评估结果的最终反映,但这种结果是建立在各种分析、假设基础之上的。
1、专利技术成熟度。
2、接受方可受度的分析。
这些分析说明有助于说明评估结果的有效性和适用性,也是用以说明报告者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区间,同时也为买卖双方提供分析的依据。
三、专利权的评估方法
专利权主要采用的评估方法是收益法。
(一)收益法
(二)成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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