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自学考试 > 自学考试备考资料 > 2014年自考《国际私法》笔记资料-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2014年自考《国际私法》笔记资料-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更新时间:2013-12-24 13:46:4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自学考试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是指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特别推荐:2014年自考《国际私法》笔记资料汇总

  第三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

  是指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第二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主要待遇制度

  一、国民待遇

  1、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2、国民待遇原则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虽仍以互惠为基础,但多同时采取对待原则;

  第二,在内国的外国人享有跟内国人同等的权利,而不是同样的权利;

  第三,还通常通过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把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船舶遇难施救、申请发明专利权、商标注册、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权利方面。

  二、最惠国待遇

  (一)最惠国待遇的概念、作用和特点

  1、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的自然人或法人。

  2、特点:

  第一,最惠国待遇是根据某一项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的规定,授予国给予受惠国约定范围的优惠待遇。

  第二,当授予国给予任何第三国最优惠待遇时,受惠国即可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取得与该第三国相同的待遇,而无需向授予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

  第三,最惠国待遇是通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产品等所得到的待遇表现出来的。

  第四,主要是在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上适用。

  (二)最惠国待遇的分类和适用范围

  1、互惠(双边受惠)和不互惠(单边受惠)。

  现今,各国均采用互惠的最惠国待遇。

  2、有条件的和无条件的

  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三)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第一,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

  第二,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

  第三,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之间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

  第四,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

  三、差别待遇和无差别待遇

  1、差别待遇也称歧视待遇,是指一国把不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代号法人的限制性规定专门适用于特定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把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某些优惠或权利,不给予特定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

  2、无差别待遇也称不歧视待遇,是指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内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地位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

  四、互惠待遇

  是指一国赋予外国人某种优惠待遇时,要求它的公民能在外国人所属的那个国家享受同样的优惠。互惠既可以通过国内法加以规定,也可以通过国际条约加以规定。分形式上的互惠和实质上的互惠。

  更多自考动态请您持续关注环球网校自考频道!

 

?2013年10月各省市自考成绩查询入口汇总

?2014年4月自考报名

更多信息请访问:自学考试频道    自学考试论坛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自学考试资格查询

自学考试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自学考试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