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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保险原理"复习笔记:近因原则

更新时间:2013-12-10 10:59:0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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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而不一定是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保险损失最近的原因。

  第三节近因原则

  一、近因及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而不一定是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保险损失最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赔付以保险风险为损失发生的近因为要件原则,即在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近因属于不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近因原则的分析和应用

  (一)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单一原因致损,即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那么,这个原因就是近因。

  (二)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1.多种原因均属保险风险,保险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失。

  2.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保险人的责任视损害的可分性如何而定。如果损失是可以划分的,保险人就只负责保险风险所致损失部分的赔偿;如果损失难以划分,则保险人不予赔付或按比例赔付。

  (三)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即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且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若损失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未中断,那么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

  1.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风险,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

  2.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若前因是保险风险,后果是除外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承担全部赔付责任。前因是除外风险后因是保险风险,后果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四)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

  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项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导致损失。若新的独立的原因为保险风险,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反之,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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