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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保险原理"复习笔记:最大诚信原则

更新时间:2013-12-10 10:58:5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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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的诚意,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承诺,全面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否则,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承担其他法律后果。

  第六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产生原因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的诚意,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承诺,全面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否则,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承担其他法律后果。

  (二)最大诚信产生的原因

  1.历史原因

  2.保险市场是最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

  (1)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非控制性

  (2)保险的专业性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一)告知

  1.告知的含义

  告知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鉴订和履行的过程中对保险标的有关事项向保险人所作的陈述。

  2.告知的形式和内容

  告知的形式:事实告知

  询问告知

  告知的内容:保险标的及其相关重要事实。

  3.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事项,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时,根据各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有条件地取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三、四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二)保证

  1.保证的含义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

  2.保证的形式

  (1)明示保证。指以文字形式记载明于保险合同中的保证事项,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2)默示保证。指在保险合同中虽然没有以文字形式加以规定,但习惯上是社会公认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保证的事项。

  3.保证的内容

  (1)承诺保证。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未来有关事项的保证。

  (2)确认保证。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确认保证是要求对过去或投保当时的事实作出如实的陈述,而不是对该事实以后的发展情况作保证。

  (三)说明

  1.说明义务的含义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应当履行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内容的义务。

  2.说明的内容和形式

  保险人说明的内容,主要是影响投保人决定是否投保及如何投保的一切事项。

  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形式有两种: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

  弃权是指合同一方任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种的某种权利。

  2.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亦称禁止抗辩,指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这种权利,将来就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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