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保险原理"复习笔记:保险合同的终止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对合同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关系人的变更,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变更,保险人一般不会变更。
1.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以标的的转让为前提
(1)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2)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2.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1)投保人的变更。
(2)被保险人的变更。
(3)受益人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
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保险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主动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同意后,应在原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解除的主体:
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由于保险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因而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按照各国的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一般不能解除保险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付责任;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5)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人身保险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7)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保险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复效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保险双方约定解除保险合同
这种情况简称为约定解除或协议注销。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一定的事实发生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可以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
(二)保险合同的其他终止
1.期满终止
2.履约终止
3.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或全部损失而终止
解除的方式:任意解除
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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