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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知识产权法"笔记:商标法5

更新时间:2013-11-28 15:31:42 来源:|0 浏览1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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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商标法: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商标法:第二十六条 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商标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予以修正。

  对于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申请人可自收到商标局的《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30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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