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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知识产权法"笔记:著作权法9

更新时间:2013-11-15 13:38:0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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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的第50年的12月31。

  4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的第50年的12月31。

  42. 著作权法: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43. 著作权法:(原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44.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45. 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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