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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金融法》章节笔记-14

更新时间:2013-10-16 14:47:5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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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自考《金融法》章节笔记

  第四章 其他金融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城市信用合作社与城市合作银行

  1.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特点

  城市信用社的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城市信用社承担责任,城市信用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城市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城市信用社实行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原则,社员拥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城市信用社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互利互助、自我约束、自我积累的原则展开各项业务活动。

  2.合作制和股份制的产权组织形式的不同

  1)入股方式不同;

  2)经营目标不同;

  3)管理方式不同;

  4)分配方式不同;

  3.设立城市信用社的条件:

  有50个以上的社员,其中企业法人社员不少于10个;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理事长、主任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城市信用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人民币,由社员实际缴纳的股金总额构成。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可以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100万元的限制。

  4.城市信用社的设立程序

  设立城市信用社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筹建阶段,申请筹建城市信用社的发起人不得少于20人,其中企业法人不于5人。发起人认购的股金额不得低于城市信用社股金总额的40%,其余的股金应该由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法人认购。

  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筹建之日起满6个月,仍不具备申请开业条件的,发起人的筹建工作应当终止,且自终止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筹建申请。

  开业阶段,城市信用社的股金总额募足,并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和其他缴纳股金者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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