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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金融法》章节笔记-8

更新时间:2013-10-14 14:13:2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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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自考《金融法》章节笔记

  第三节 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1.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结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2.依据《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内部组织形式是:

  第一, 公司的股东或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 监事或监事会是监督董事会和总经理合规经营的机构

  第四,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的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第五,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职权

  3.银行的监事会

  商业银行应当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银行的监事会成员由中国银监会、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有关老师和本行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

  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4.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

  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银行分支机构时,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分支机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给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注册资本金额的60%

  5.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只有总行才有法人的地位。银行的分支机构对外进行营运是经过总行授权的,代表总行进行的市场经营行为,分支机构的债权债务由总行来承担。但是,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代表总行在各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应诉,可以承担相应的民事债权债务,如果债务数额过大时,最终由中行承担责任。

  6.银行高级人员的消极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A犯罪: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B破产:曾担任过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者;

  C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D信用不好,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另:离退休人员不得担任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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