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行政管理学复习笔记(28)
第十四章行政法治
第一节行政法治的概念与意义
1、行政法治: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行政权力必须依据法律而获得与行使,不得恣意妄为的一种公共行政的普遍原则和社会控制方式。
2、人治:是一种以人为主体,以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为基础,礼治为内容、德治为机制,性善为理念的社会控制方式,是一种具有强烈民族特色的社会控制形式。
3、人治与法治的区别:1)在立法上,人治表现出主观性,法治则表现出客观性,人治使社会缺乏客观而普遍适用的行为准则。
2)在司法上,人治表现出宗法性,法治则表现出平等性。
3)在约束上,人治表现出多样性,法治则表现出单一性。
4)在理念上,人治表现出空想性,法治则表现出有效性。
4、法制与法治的区别:1)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条件,没有法制则谈不上法治。
2)有了法制不等于实行法治。
3)法治之下的政府是有限政府,政府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上都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
5、行政法治的地位:1)行政法治是法治的重点。2)行政法治是法治的难点。
6、行政法治的作用:1)行政法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2)行政法治是推进、深化改革的有效方法。
3)行政法治是控制行政权力膨胀的必然选择。
4)行政法治是民主政治实现的可靠保障。
第二节行政法治的基本内容
1、行政职权法定化:
原因:行政机关管理的行政事务纷繁复杂,与之相适应的行政职权也广泛多样。
要求:一是行政职责法定,二是行政权限法定。
2、行政机构法定化:
3、行政程序法定化:
意义:1)有利于增进公民对政府的了解,实施行政参与。
2)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4)有利于监督、制约行政机关。
要求:1)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步骤和过程进行,违反法定行政程序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应属无效。
2)要求行政人员在进行行政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限、步骤和方法,否则行政行为无效,严重者还将承担法律责任。
4、行政责任法定化:
意义:1)在社会生活中,无论公民个人、社会组织还是行政机关,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社会实现秩序状态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
2)责任行政是全部行政法产生的基础,是贯穿所有行政法规范的核心和基本精神。
3)责任行政符合我国特定的国情。
内容:1)责任行政的基本目标是实现行政活动的有责任状态。
2)责任行政要求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3)责任行政要求将行政机关的各种活动与责任相连,不存在无责任的行政活动。
1)责任行政要求建立实现责任的法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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