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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复习资料(33)

更新时间:2013-10-12 14:47:1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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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复习资料

  321、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请求环保部门处理。此处处理的性质是 行政调解。

  322、从预防的角度看,国家实施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以及进行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是 环境行政。

  323、2008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324、可以对国家大气环境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的地方国家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325、关于域外使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情形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

  326、属于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区域的是文教科研区。

  327、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28、我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规定,新化学物质登记证持有人应当自每次实际生产、进口或者将新化学物质转移到使用者之日起5日内,将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及流向情况备案表提交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

  329、我国《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 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330、我国《水土保持法》规定,水土保持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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